本此修法,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加2日,共為7日。另雇主於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5日之第6日、第7日部分,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5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亦得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有關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另外,不論配偶是否就業,親職雙方可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
勞動部指出,關於「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請假期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新修正規定,受僱者陪伴配偶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妊娠期間為之;至於陪伴配偶生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亦即在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假。
勞動部表示,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刪除配偶未就業之受僱者原則上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爰「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亦配合修正,將受僱者書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檢附配偶就業證明文件之規定予以刪除。另配合《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新修正規定,親職雙方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勞動部預估,有薪產檢假增加2天,預估有10.2萬人受惠;至於「陪產檢及陪產假」新增2天,推估受僱男性約有11.9萬人受惠。勞動部也提醒,受僱者依法提出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