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大停電,影響時間平均超過1小時,南台灣更逾3小時,部分雇主要求勞工回家休息,或指示「扣薪1小時」,引發爭議。勞動部曾函釋,指「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也就是說,停電當下的薪水發與不發取決於雙方溝通,讓民間企業保有彈性。
勞動部條件司司長黃維琛補充,如果當下雇主要求勞工待命,則薪資仍應發給;另外,若停電原因為雇主本身設備問題,則可視為事業單位營業風險,責任在雇主身上,必須給薪。
黃維琛表示,勞工遇有相關糾紛,可找當地地方政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