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謹在2011至2018年間擔任體育台足球賽評190次,領車馬費合計283萬餘元,又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出席5次會議領車馬費5,400元,遭北市府認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移付懲戒。
懲戒法院去年12月一審判石明謹降一級改敘,並罰款20萬元,石不服提起上訴,懲戒法院15日駁回,維持一審判決,全案確定。
判決出爐後,石明謹在臉書發表3點聲明,表示尊重懲戒法院判決,既然走上訴的程序,當然就是要接受判決的結果,向不公平的體制挑戰,向僵化的傳統挑戰,絕對不是容易的事。
石明謹在文中表示:「我從來沒有認為會輕易得到認可,要改變幾十年的舊觀念沒那麼簡單,但這不代表我們所做的努力是無效的。」
石明謹也表示會上班到3月底,然後提前退休離開警察工作,因為台北市政府一再強調他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所以自己選擇停止損害,對北市府來說這將會是一件好事,他也表示希望台北市政府在這之後,能夠恢復信譽,「祝福他們。」
最後,石明謹指出會和律師研究是否要聲請憲法法庭審理違憲事實,雖然接下來已經不關他的事了,自己根本不用浪費時間跟金錢,但他說過,這不是只有他一個人的問題,涉及所有公務人員的權利,希望以後的公務人員都能有自由的工作權,也有自由參加各種民間社團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