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許男2020年9月1日晚間10時許到台中西屯某涮涮鍋店用餐,點了海鮮鍋物及含生蛋的月見打拋豬飯,11點多開始腹痛、腹瀉,趕緊到醫院急診,而後被轉入加護病房,7日上午取得出院許可,診斷為敗血症、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急性胃炎、腹瀉、脫水、發燒。
許男表示,當天晚上吃完涮涮鍋後,就沒有再吃其他東西,他打電話到餐廳,對方也說可能是生蛋造成的,而醫師也認為,可能是生蛋不乾淨導致。許男向業者求償83萬8,551元,包括5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27萬9,517元的懲罰性賠償,以及醫療、看護費用。
業者主張,餐點食材皆通過審核,對於症狀是否因食材而起, 許男應負舉證責任,加上他自行入住單人病房,逾越住院所需之「必要」性。業者也提供當天工作區的監視器翻拍相片,但法官認為,僅依相片無法證明製作過程衛生,另照片中明顯有員工未戴手套,與業者辯詞不符。
一審認定,業者需賠28萬餘元,其中25萬為精神撫慰金,案經上訴,二審將精神撫慰金降為15萬元,另需賠償醫療費用1,361元、不能工作損失部分5日共計19,600元、看護費用1萬元,業者總計需賠償許男18萬961元確定,雙方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