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發生在台南市安平區,周男認為公雞在住處自由活動、啼叫,沒有妨害安寧,請求撤銷處分,他也向到場的警方表示,有收到附近住戶反映雞叫太吵,他有意願改善,但目前還想不到辦法。
台南簡易庭認為,報案人指周男從3月1日飼養公雞後,公雞每天不定時啼叫,影響作息時間,警方到場查訪附近住戶也表示,周男養的雞從凌晨3點就會開始叫,叫的時間都不固定,持續時間也不固定,影響睡眠。
據現場照片和位置圖可以看出,周男養雞的地方四周有許多住戶,可以證明附近住戶陳述和指控真實性,而且如果不是到難以忍受的程度,也不會向警方檢舉。周男也有接獲鄰居反映,表示願意改善。
最後台南簡易庭指出,綜合相關事證,可以證明周男養雞製造的噪音,的確影響附近住戶安寧,根據《社維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可處6千元以下罰鍰,所以處1千元罰鍰沒有不合理,駁回周男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