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林姓住戶2018年4月起,發現4樓房屋出現滲漏水,後續找到是5樓房屋樓板、陽台、浴室,以及結構接縫多處龜裂導致,自己的房屋也因漏水嚴重,牆壁多處斑駁、水泥掉落、黴菌滋生、木製裝潢腐爛等,要求5樓梁姓住戶賠償合計39萬3,575元。
梁姓住戶說,林姓住戶先前已經請求賠償勝訴,她也已經賠償了,依法不能再向她求償,並表示林姓住戶所指的漏水,是大樓外牆共用部分滲漏水導致,跟她沒有關係,林姓住戶要求的賠償也應該折舊計算。
高雄地院判決,梁姓住戶應賠償修繕漏水工程15萬7,746元,以及客廳天花板、地板、油漆、牆面等損害賠償8萬3,333元,梁姓住戶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法官依然覺得梁女有過失,修繕漏水工程的賠償不變,法官逐一審視損害賠償後,罕見要求梁女除了一審的金額,要再多給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