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女2021年12月13日、22日與今年1月3日、7日,4度違停紅線遭民眾檢舉,警方開出4張各600元的罰單,余女提告主張雖然她紅線停車,但當時是停好機車後到托嬰中心接1歲的女兒,而且機車緊鄰路邊停放,沒有阻礙交通。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認為,值勤警員根據民眾提供檢舉的照片依法舉發,而且余女的確把機車停在紅線,開罰並沒有錯誤。法院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然有接送未滿7歲兒童上下車,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的限制,但余女在紅線停車,且人沒有在車上或車邊,不是可以立刻行駛的狀態,不屬於臨時停車,認為余女確實違規停車。
不過余女為此提起行政訴訟,而最後判決指出,余女的女兒當時年僅1歲,余女違規停車的確是要到托嬰中心接送女兒,情節輕微,而當時機車緊鄰路邊停放,人車稀少,也有預留空間,並沒有妨礙人車通行,因此符合情節輕微免予舉發規定,判決撤銷處分,余女不需繳納4張違停罰單,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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