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2018年在美國就讀高中時期,曾向同學表示「5月1日不要來學校,因為我要用槍攻擊學校」,校方得知後報警,警方在孫安佐的寄宿家庭中,查獲1,600發子彈,以及Glock 9mm手槍滑套、槍管、Polymer80的80%槍身、十字弓等,美方依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非法持有彈藥罪,判刑238天,宣告終身不得入境美國。
後續孫安佐於2018年12月11日入境台灣,至士林地檢署訊問,檢方限制他出境、出海、住居等,全案經過檢方2年偵辦後,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遂罪提起公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孫安佐承認有透過網路購買零件、組裝手槍,美國警方在實測時也證明可以操作,但美國警方查獲時僅有零件,加上美國檢察官回覆士林地檢署的郵件中表示,如果槍枝被組裝完成,孫安佐會被賓州政府依持有槍械罪起訴,不過孫安佐並未被起訴,可證明他的槍械沒有組裝完成,而且槍械零件都是不同廠牌,應為改造手槍,並非檢方認定的制式手槍。
最後士林地方法院以無審判權為由,判決公訴不受理,檢方不服判決再提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時,綜合美國聯邦法條、起訴書內容,以及法律意見鑑定報告等,認為無從判定孫安佐涉嫌製造手槍未遂罪,而且孫安佐並未被美國法律處罰,符合《刑法》第7條但書規定,「犯罪地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因此維持一審公訴不受理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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