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柯姓男子2020年7、8月間在信義區夜店搭訕邱女遭拒,事後發現邱女在臉書嫌棄他的身高,因此心生不滿,同年9月柯男發現邱女臉書在信義區「打卡」後,竟持穢物桶朝邱女潑灑洩憤。
2021年4月20日,柯男因此案前往台北地院出庭,審理結束後由親戚陪同走出法院,卻在法院側門遭不明人士提穢物桶潑灑,柯男等三人的衣著、隨身物品皆因沾上穢物,散發濃濃惡臭而無法再使用。
檢警針對這起案件循線追人,發現朝柯男潑糞的人是邱女父親的友人呂男,邱父則在旁協助確認潑糞對象,雖愛女心切,卻也成了共犯,雙雙遭起訴。
邱女父親在偵查時否認犯行,直到法院審理時,才坦承犯行,法官依共同犯毀損罪,判處他有期徒刑伍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呂男則另行審結。至於柯男朝邱女潑糞的犯行,已被法院依強暴侮辱罪判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民事部分則須賠償邱女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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