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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姓男子2012年到彰化縣永靖鄉第一公墓祭拜亡父,燒紙錢時不慎滑落至焚燒坑,獲國賠197萬元。(翻攝自Google Maps)

工程師掃墓燒紙錢「突摔落焚燒坑」 全身6成燒傷獲國賠197萬

記者|徐如奕

判決指出,永靖鄉公所為因應清明節民眾祭拜祖先需求,自2008年起,在永靖鄉第一公墓原有金爐的東南側,挖掘長、寬、深分別約6.2公尺、2公尺、0.5至1公尺的焚燒坑供民眾使用,並於東、北兩側架設鐵網圍籬,西、南兩側則以高約0.8公尺、寬約1公尺之土堆作為阻隔屏障,但現場並未設置警告標示或提供該焚坑之使用動線、方法。

2012年4月2日下午,蔡男與母親前往第一公墓祭拜亡父,當蔡男站在焚燒坑焚燒紙錢時,突因土質鬆動而滑落焚燒坑中,導致他全身體表面積50-59%燒傷,包括20-29%的三度燒傷,左右手掌受有疤痕攣縮傷害,治療後皮膚排汗功能喪失51%以上,傷癒後,還被職務調整至辦公室負責文書專案工作,蔡男因此提告請求國賠275萬餘元。

永靖鄉鄉公所否認疏失,辯稱設置焚燒坑前,不須調查地質鑽探取樣,或先取得核可使用執照,焚燒坑自2008年間設立使用至事故發生前,從未發生任何意外,且當日祭祀焚燒紙錢的民眾稀少,蔡男明知危險,仍繞到焚燒坑後側,攀爬至沒有防護措施的南面土堆燒金紙,才導致事故發生。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審酌,永靖鄉公所只在焚燒坑東、北兩側架設高約1公尺的鐵網圍籬,西、南兩側則僅以土堆作為阻隔屏障,未立警告標誌,管理有所欠缺,蔡男因此意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數額為656萬餘元,加上就醫交通費用後,應可索賠6,566,380元。

但合議庭審酌,蔡男是成年人,得以認知現場狀況,卻站在焚燒坑南側土堆上丟擲紙錢,導致跌落意外,應負擔70%責任,因此判永靖鄉公所應賠償197萬元。最高法院12日駁回上訴確定

更新時間 2022.09.12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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