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劉男因無資力且缺乏生活費,於今年3月10日上午10時10分,至大同區某銀行向行員問:「有沒有錢?」還亮出美工刀恫嚇行員要求交出金錢,保全察覺有異後隨即抓住劉男,將人帶離現場。
警方獲報後於同日中午12時12分許,在附近查獲劉男,並扣得作案工具美工刀1把,劉男坦承犯行,訊後遭羈押。
士林地院審理,認定劉男自白與事實相符,審酌他僅因在外長期無工作、居無定所,無資力且缺乏生活費,竟不循正當途徑解決,但考量他並未造成人員傷亡、未取得金錢,且無前科、迄今仍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後,依恐嚇取財未遂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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