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顏男在2020年12月間,向綽號「阿仁」的男子取得一把非制式手槍及彈匣,並在隔年9月28日晚間10點許,顏男在高雄住處拿出改造手槍,向在場的洪姓女友及陳姓友人展示,把玩期間卻不慎擊發,意外走火的子彈射中顏男自己的左前臂,女友及友人立即將顏男載往高雄榮民總醫院就醫,經院方報案後全案曝光。
顏男在警詢、偵訊時皆對承認犯行,而扣案之槍枝、彈頭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定槍枝為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具有殺傷力,罪證明確,因而遭檢方起訴。
法院審理時,考量顏男坦承犯行,雖然尚未使用槍枝犯罪,但行為本質上已對社會造成潛在危險,因此依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處顏男5年2月,併科罰金1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