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判決指出,王姓消防員服務多年,對抓蛇很有經驗,2018年10月11日在服務的台中市消防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溪湳分隊備勤時,遭到白化雨傘節咬傷,之後向消防署申請40萬元慰問金卻被駁回,因此向法院提告。
王男主張,事發當年捕蜂捉蛇仍是消防員的職務範圍,他在備勤時,針對捉蛇業務使用的「蛇桶」加以保養維護,並藉機對替代役男實施蛇類習性教育,卻突遭白化雨傘節咬傷,造成他呼吸衰竭一度生命垂危,搶救多時才撿回一命,也因毒蛇咬傷引發多發性神經病變,以及四肢末端神經異痛症等後遺症,應符合慰問金規定。
消防署抗辯,王姓消防員之所以會受傷,是因為當天他在無上級指示下,要求江姓替代役男清洗蛇桶,並將桶內白蛇夾出後,放在江男手上爬行,之後又以遇見白蛇機會難得,改將白蛇放置自己手上,再請江男幫忙拍照,結果就被白蛇咬傷,這一連串行為,很難認定是辦公時間內上班所必要之舉動,也是機關內所不允許的危險行為,因此拒絕給付慰問金。
法官認為,備勤確實屬於上班時間,清洗蛇桶也是捉蛇業務附帶工作,但王男將蛇放到手上拍照記錄的舉動,跟執行職務沒有關聯,且王男明知白蛇仍活著,會爬行有活動力,應有攻擊性,卻仍將其放置手上拍照而遭咬傷,屬「自招風險之行為」,應不在慰問金給付之範圍,判決駁回王男請求,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