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的鄭姓男子和大2歲的女友同居,不過去年底鄭男就曾對女友動手,女友在今年4月取得家暴保護令,但她選擇原諒對方,給鄭男機會,但今年7月25日凌晨1點多,兩人前往夜市吃宵夜,又發生口角衝突。
鄭男當時到一家麵攤,提議要吃麵,女友不想吃麵,於是說想到隔壁買豆花,鄭男因此被激怒,直接拿起交通錐往女友身上猛砸,甚至拿起路旁水泥塊要毆打女友,路人見狀上前阻止才作罷。警方到場後,將被痛毆女子送醫,女子表示,自己先前就有取得保護令,並給鄭男機會,沒想到對方脾氣未改,決定要告到底,於是驗傷後提告。
高雄地院審理時,鄭男辯稱拿水泥塊是要嚇唬女友,不是真的要打她,而且他也沒有收到保護令,法官認為,鄭男在2018年曾恐嚇前妻,當時被判刑8個月,現在又再度毆打女友,雖然可以認定鄭男沒有收到保護令,不涉及《家暴法》,但鄭男不是第一次犯罪,因此依《傷害罪》判處鄭男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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