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鏡電視從未有中資問題,未來也不會有中資問題。陳椒華委員無端指涉鏡電視涉及中資,只是顯示其對台灣嚴格管控中資制度之無知,也表現其無端污衊鏡電視的惡意。
二、本人並無代鏡電視股東出售股份,也未協助股東處理股權轉讓事宜,且鏡電視全體股東均為本人投資,無代持與借名登記情事。此一立場已在十月二十七日鏡電視股東臨時會發表聲明闡述,籲請外界勿再以訛傳訛。
三、鏡電視股東不會匿名接受媒體採訪,也從未向媒體說明股權已經轉讓云云,近日立委發言及媒體報導指涉「股東要求撤照」、「股東轉讓股權」、「股東介入公司營運」等,均非屬實。
四、本人與陳主委、翁副主委及所有NCC委員素不相識,除了在NCC到會陳述的場合見過陳主委、翁副主委與委員外,從未在其他場合與其見面,也從不曾和任何一位NCC委員有過任何形式的聯繫。
五、自本人參與鏡電視申設案以來,鏡電視之相關文件與資料屢遭有心人士不斷洩漏予特定媒體,包括誣指陳主委介入施壓鏡電視初審,更將初審委員在其他案件受申請人施壓而罷審之情,張冠李戴給鏡電視,經鏡電視提告,媒體才道出真相,還鏡電視公道。
六、事實上,我個人或鏡電視獲知申設執照的訊息,均是鏡電視同仁合法與NCC會內公務員聯繫所知,另外也有媒體同業或好友,在獲得相關訊息後善意轉告,包括鏡電視外部初審、複審結果,媒體朋友均在第一時間知悉,再轉知予我或鏡電視同仁。
七、本人辭任鏡電視董事長後,由陳建平先生續任,為了傳承經驗,我持續向他說明鏡電視申設的相關資訊。惟立法委員與媒體披露之對話截圖,僅為片段訊息,與對話原意顯有出入。
八、我個人或鏡電視同仁自媒體朋友獲得之訊息,因為陳述過於簡略,讓人不當誤解我與NCC委員有直接之聯繫或其他關切,導致NCC或個別委員遭受困擾,特此表示歉意。
(本文為涉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