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女去年7月6日凌晨到朋友家吃燒酒雞、薑母鴨等,約凌晨3時許騎車離開,行經台中市北區三民路與錦祥街交岔路口時,因為行車搖晃、行跡可疑、滿身酒味遭警方攔查,當場測得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9毫克。
台中地院一審簡易庭認為,張女深知酒精對人的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仍僥倖在酒後騎車,罔顧公眾及自身交通安全,審酌犯後坦承罪行、酒測值0.59等,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但張女不服結果上訴,辯稱「我是真的不知道燒酒雞裡面有放酒」,指出自己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吃了燒酒雞跟薑母鴨才造成酒駕等,還說「以後要吃東西我一定會先問有沒有放酒」,最終請求法院判處無罪等。
台中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料理燒酒雞本來就會摻用酒類,「此乃一般常識」,加上考量張女的年紀及社會經驗,認為不知燒酒雞含有酒精成分等說詞不足採信,加上警方攔查時明顯發現張女身上有酒氣等,張女不可能沒發現自己帶有酒意,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