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新北市地政局在2012年辦理「台北港特定區區段徵收開發案」,由於發現開發區域範圍內存在大量有(無)主墳墓,於是暫時停工,並由八里區公所辦理招標,將墳墓進行遷葬。
連男於2012年1月起至2013年12月,在八里區公所民政災防課擔任課員,任職期間負責該開發案的「有(無)主墳墓遷葬勞務採購」及後續擴充案,最後由林姓業者得標進行遷葬工程,連男多次以幫友人調借金錢為由,向林男索賄,前後共收賄55萬元。
林姓業者因施工初期所開挖到的骨骸數量不多,怕實際計價所得工程款不敷成本導致虧損,竟以「豬骨混充人骨」,填裝成6104具「死人骨骸」,連男最後還通過驗收,讓廠商成功詐領遷葬工程款項1628萬餘元。
法院一、二審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連男1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其他5名業者則分別獲判緩刑與3年不等刑度,案經連男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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