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於2021年11月21日,一審判決指出,41歲蔣姓男子到桃園龜山光峰路的超商,蔡姓店員提醒要戴口罩並且拒絕替其結帳,蔣男沉默離去,之後蔣男雖戴著口罩回來,卻脫下口罩往店員身上砸後就離開,間隔不到一小時,蔣男變裝並3度進入超商,拿出紙雕匕首朝店員左胸攻擊,兩人扭打至店外,店員最後雖奪走凶器,但也被刺中心臟而不治,蔣男則在附近被趕來的員警制伏。
目擊證人指出,案發當下蔣男表情興奮,當他去關心店員傷勢,蔣還對著他笑,死者家屬對於蔣量刑意見均表示「死刑」。蔣則辯稱有精神疾病,要求精神鑑定,稱案發時因為吃了藥意識不清,自己也是看了監視器畫面才知殺人。
一審判蔣男殺人罪成立,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昨(16日)開庭,蔣當庭認罪,並表示願殺人償命、接受死刑,一命賠一命,不過針對犯案過程說詞不變,仍稱想不起來,可能吃太多藥,否認檢方稱其策劃殺人,只說很對不起家屬。蔣男律師仍希望進行精神鑑定,看看是否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之規定,也提出蔣事後留在案發現場,符合減刑規定,希望勘驗影片查明蔣是否故意刺向心臟。
蔡姓店員的姊姊出庭時反駁,指蔣至今沒有「主動」道歉,都是他人要求蔣道歉才道歉,也沒有任何賠償,父母走不出喪子之痛,希望二審法官維持死刑判決,家屬委任的律師認為,蔣行凶前正常購物,還會變裝並將店員引誘出來,不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之不罰。
本案預計3月23日再度開庭審理,法官諭知辯護人應於3週內提交聲請精神鑑定理由、勘驗影片段落及原因,再由合議庭討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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