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起訴書指出,林嫌2020年1月間至今年3月,以自行購買的小型攝錄影機、手機等工具,竊錄21名被害人非公開活動以及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及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非法蒐集他人臉部、身體特徵等個人資料,更將影像儲存在自己硬碟、隨身碟、記憶卡等儲存裝置內,並截圖彩色列印紙本共199張收藏。
案發後被害人心理上受到極大驚嚇、打擊,對周遭環境感到猜疑、不安全感等感受難以抹滅,陳述被害經過時難掩哭泣、驚恐、難堪、焦慮,對被害人造成莫大心理創傷及危害;檢方認為,林嫌任職書記官已有10餘年,智識水準非低,工作穩定、家庭健全,僅因尋求私慾,侵害他人性隱私,其行為無異剝奪女性被害人確保性隱私權利,所生危害甚鉅。
檢方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無故攝錄性影像、不當蒐集他人個人資料等罪嫌提起公訴,且21名被害人拒絕和解,均盼透過刑事訴訟查明被告惡行,建請法院審酌被害人意見,予以從重量刑,以資警懲。
全案起訴後移審法院,法院9日裁定續押,理由指出,林嫌因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無故以錄影攝錄性影像罪等,被害人多為相識多年之同事或親屬,且犯行次數達82次,期間橫跨甚長,被害人數也多達21人,裁定續押;林嫌不服提出抗告,今以60萬元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