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鄭運鵬本月18日以錢男獲國賠一案,質詢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及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指出法官引用法務部1993年8月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做為判決依據,要求法務部廢除該函釋,並希望各級法院法官不要再引用。
行政院昨天以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通令各部會,依國籍法之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之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錢姓男子一案,權責單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指錢男不適用《國家賠償法》、同時否認過失,高雄地院根據法務部函釋適用國家賠償法,陸委會的函覆則說沒有明文規定,基於人權保障和人道理念,應適用國賠法,並認定養工處有疏失,高雄地院和高雄高分院認工務局有疏失,最終仍判處工務處賠償463萬,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