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發生於去年5月,高雄劉姓男子與許姓女子原是夫妻,不過婚姻觸礁,雙方達成共識想結束婚姻關係,而2人因不想要驚動家中長輩、也害怕父母不同意離婚一事,於是便由劉男去印章店盜刻父母印章,在5月20日當天約許女碰面,劉男再拿出偷刻的父母印章署押,在未經父母同意下,就在離婚協議書的見證人欄位上蓋上父母親的印章,隨後2人就拿著這份離婚協議書,去戶政事務所辦妥程序。
劉男回家後,才將與許女離婚的消息告訴爸媽,不料劉父、劉母大發雷霆,不滿兒子為何都沒有事先告知,隨後打電話給許女詢問事情來龍去脈,接著劉父、劉母再到小港區戶政事務所求證,才驚覺兒子離婚協議書上的印章,是兒子與許女偷刻的。
劉父、劉母不滿兒子與許女私刻他們的印章,氣得向法院提告。高雄地院審理時,劉男與許女坦承犯行,並坦言是不想讓爸媽擔心,且不願驚動其他親友,才會盜刻印章署押在協議書上的「見證人」欄位。法官審酌,考量2人犯後態度良好,依偽造文書罪各判刑2月,均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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