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起事件發生在2019年6月29日,有民眾向宜蘭縣政府反映,在宜蘭市慈航路500巷某房屋附近的高壓電桿上,有一個虎頭蜂巢,農業處派捕蜂業者前往摘除,但當時並未立即處理,也沒有設立警告標誌。
同年7月9日,李姓婦人到電桿附近3到5公尺的菜園工作,不慎闖入虎頭蜂攻擊範圍,慘遭螫死,宜蘭縣府得知消息,立刻在當天摘除蜂巢。李姓婦人的兒子指出,縣府應該在3天內處理蜂巢,卻給台電5天時間斷電,有裁量不當的過失,因宜蘭縣府未摘除蜂巢,導致母親過世,故向宜蘭縣府訴請國賠190萬多元。
宜蘭地院審理認為,宜蘭縣府並無怠於行使職務的情況,判家屬敗訴,李婦兒子不服判決,將金額減為188萬多元再上訴。高等法院指出,宜蘭縣府接獲通報後,有立刻派員到場,但因蜂巢在高壓電桿上,有觸電危險無法立即處理,需先安排停電才能摘除,縣府也積極聯繫台電公司於7月9日夜間停電,將原本需要的工作天數從6天改為4天,無法認定有何怠於執行職務情況,仍判家屬敗訴。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沒有詳查虎頭蜂窩未拆除前,公務員沒有做警示行為,和李婦的死亡是否有因果關係,於是發回高院更一審。高院更一審認為,農業處沒有考量到虎頭蜂有立即危害人命的危險性,沒有在當天處理,直到7月2日才通知台電斷電,因此宜蘭縣府官員有怠於執行通知職務,以及沒有在蜂巢警戒範圍設置警示標誌,導致李婦被螫死,應負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判決宜蘭縣府應賠償家屬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喪葬費38萬7千元,共138萬7千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