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邵男今年2月2日凌晨,前往位在高雄市前鎮區一家鹹酥雞攤借用廁所,被老闆拒絕後,竟然直接在店門口小便洩憤,並以不雅字句辱罵老闆。老闆開門做生意卻遇到無賴,因此氣得拿起手機拍下過程並報警提告。
雖然邵男到案後矢口否認怒罵老闆,稱自己沒印象有開口罵人,但因證據確鑿,不僅有老闆的指證、還有監視器畫面佐證,且他罵出來的字眼,於社會意義上,確實具有污衊他人人格之意,因此法官認定有辱罵事實。
法官審酌,邵男只因借用廁所被拒絕,就辱罵、貶低楊男人格尊嚴,加上他否認犯行,且未與楊男和解,兼衡其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狀況等因素後,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