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王男於2021年5月間,透過臉書認識該名女網友,雙方在2個月後約見面,王男開車搭載女網友至球隊宿舍前停車場,兩人於車內聊天期間,王男不顧女子拒絕反抗,強吻、擁抱、撫摸女子,最後甚至強行脫去女子衣物性侵得逞。
事後當女網友傳訊息,質問王男是否有感到抱歉、後悔或良心過意不去,並要求王男打逐字稿及道歉函給她,而王男則推拖,稱「如果你對對方完全沒意思會想見面,那天也沒有拒絕我,事後才說」,女子最後決定報警處理,王男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法辦。
一審屏東地院審理期間,王男否認有強制性交犯行,辯稱自己強吻、擁抱、撫摸女子時未遭拒,且有詢問女方是否要進行性行為,經法官檢視雙方對話紀錄,認定王男罪證明確,依妨害性自主的強制性交罪,判處王男3年6個月有期徒刑。
王男以否認犯罪為由,提起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酌王男正值青壯,縱有性慾欲宣洩,應依循正當途徑為之,竟心生歹念,違反女方意願,犯後仍飾詞圖卸責,難認有所悔意,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鏡新聞》提醒您:犯罪行為,請勿模仿。
★《鏡新聞》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