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日前向該餐廳訂了2個位子,預定9月23日中午用餐,當天特地從台南開車北上,由於遲遲找不到停車位,想致電提前告知業者,電話卻打不通,最終遲了5分鐘到場,訂位不僅被取消,連預付的7,600元訂金也無法退還。
台北市消保官龔千雅今日對此表示,依《民法》規定,民眾遲延不等於餐廳就可免除給付義務或沒收餐費,餐廳僅可依照《民法》遲延相關規定,向民眾請求因為遲延所造成的損害,她也建議消費者選擇餐廳及訂位付款前,可事先查詢餐廳評價。
龔千雅進一步指出,餐廳雖可制定用餐規則,要求消費者需在規定期間內抵達,但此案最關鍵的是,餐廳又規定消費者遲到後就「沒收全部訂金」,相關內容恐已違反《消保法》的誠信原則及平等互惠原則,消費者可向住家的地方政府申訴,或向店家所在位置的地方政府申訴。
龔千雅表示,依《消保法》第12條,業者訂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應符合誠信原則,若訂位約定內容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消費者可依《消保法》規定主張條款無效,如有消費爭議,消費者可提出申訴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