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郭男被依傷害致死送辦,桃園地院今年7月間審理,審酌郭男雖無使戴男死亡的犯意,但在能預見若攻擊他人下巴,恐使對方後仰倒地,導致頭部撞擊地面或硬物引起受創嚴重而死亡的結果情況下,仍出拳攻擊戴男下巴,造成戴男頭部著地,受有右側枕骨骨折、顱内多處出血等損傷死亡,可歸類為「他殺」,法官認定郭男行為與戴男死亡之間存有因果關係,依傷害致死罪判處郭男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
戴男父母、妻子另提告民事訴訟,請求喪葬費用、醫藥費用、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戴母請求郭男賠償391萬9,791元,戴父請求賠償361萬1,940元,戴妻則請求200萬6,313元。
桃園地院日前審理,法官認為喪葬費用、醫藥費用部分,確實有根據,對於戴男家屬的請求金額無異議;扶養費方面,戴男父母年紀雖均未達《勞基法》所規定強制退休的年齡65歲,但考量兩人名下財產不豐,65歲後不能維持生活,有受子女扶養之必要,因此扶養費自65歲後起計算,並依據內政部統計處公布的2021年男女性全國簡易生命表,以及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核計出戴父請求扶養費金額應為111萬1,940元,戴母則應為132萬9,791元。
至於精神慰撫金部分,法官審酌戴母、戴父、戴妻與戴男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歷年財產及所得報稅等情況,認定3人精神上所受損害,應各請求180萬元為適當,最後判決郭男應給付金額為戴母321萬9,791元、戴父291萬1,940元,戴妻則為180萬6,313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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