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楊女在去年2月10日下午2時許進入高雄地院後,法警示意楊女將隨身背包取下,依規定放入X光機輸送帶進行檢查,但楊女未加以理會,逕自背著包包穿過通過X光檢查門,隨即遭法警攔下要求她重新通過,楊女卻以包內有相機為由拒絕。
楊女執意想進入法院大廳,即便將相機取出,也不願將背包放置安檢輸送帶,最後敵不過法警要求,才配合讓背包通過X光機輸送帶檢查,楊女取物時竟心存不滿,對法警脫口而出:「你性騷擾啊」、「面對一個不正常的人」等語,警方獲報後依妨害公務罪嫌將楊女送辦,檢方聲請簡易判決。
高雄地院審理時,楊女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有向法警解釋其相機不能通過X光機,但她可以打開背包讓法警檢查,表示已經忘了自己是否有辱罵法警。
法官勘驗當時監視器畫面,確認楊女確實有辱罵法警,且認定法警在過程中未口出惡言,或有任何肢體接觸及衝突,最後依侮辱公務員罪判楊女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楊女不服上訴,高雄地院審酌楊女仍否認犯行,因此駁回上訴定讞。
★《鏡新聞》提醒您:犯罪行為,請勿模仿。
★《鏡新聞》關心您:不良行為,請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