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謝姓男子有前科,甫於2019年1月26日因案服刑完畢,今年10月12日凌晨2時許他酒後控制不住自己情緒,在大村火車站前以徒手撞擊及腳踢方式毀損道路防撞桿,惡意破壞公共器材洩憤,總計51支防撞桿受損不堪使用,價值約2萬2950元,被檢察官起訴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
謝姓男子在警詢時對酒後脫序舉動感到相當懊悔,跟大村鄉公所表達歉意後,也承諾願意全額賠償,法院審理期間謝男和鄉公所以2萬2950元達成和解,鄉公所隨後撤回告訴,法院因此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
記者|陳姿妤
判決書指出,謝姓男子有前科,甫於2019年1月26日因案服刑完畢,今年10月12日凌晨2時許他酒後控制不住自己情緒,在大村火車站前以徒手撞擊及腳踢方式毀損道路防撞桿,惡意破壞公共器材洩憤,總計51支防撞桿受損不堪使用,價值約2萬2950元,被檢察官起訴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
謝姓男子在警詢時對酒後脫序舉動感到相當懊悔,跟大村鄉公所表達歉意後,也承諾願意全額賠償,法院審理期間謝男和鄉公所以2萬2950元達成和解,鄉公所隨後撤回告訴,法院因此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