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湖北日報》報導,「MICHELIN」粵語翻譯為「米芝蓮」,米其林集團1990年和2009年先後在香港註冊多件「MICHELIN」和「米芝蓮」商標。錢姓商人2013年在上海開設第一家米芝蓮奶茶店,隔年成立上海米芝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獲商標權的狀況對外招攬加盟,號稱在全中國總店數達500家。
米其林集團總公司不滿商標遭侵權,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告,要求停止侵害並賠償損失。據米其林提出的相關證據,上海米芝蓮在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案,多次故意將自身與米其林「掛鈎」,相關內容包括「我的名字叫『米芝蓮』。在香港話裡『米芝蓮』就是『米其林』的意思,是全球最頂級的那個餐廳指南……」,清楚指涉美食指南米其林。
武漢知識產權審判庭一審判決,上海米芝蓮須立即停止在經營活動使用「米芝蓮」或其標識,也要停止把「米芝蓮」作為企業字號,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也不得含有「米芝蓮」、「米其林」、「MICHELIN」相同或相近的文字;還要賠償米其林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並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上海米芝蓮不服,上訴至湖北高院,辯稱「米芝蓮」作為「MICHELIN」的粵語翻譯,在中國並未廣泛使用為大眾知曉,不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不過此說法湖北高院不買單,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