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 src="https://sb.scorecardresearch.com/p?c1=2&amp;c2=35880649&amp;cv=3.6.0&amp;cj=1" alt="comScoreNoScript"/>
駕駛行經路口,未停讓行人遭判4個月。(翻攝自Google地圖)

撞傷行人判刑4月不得緩刑 法官放重話:助長行人地獄惡名

記者|張憶漩

新竹一名50歲陳姓女駕駛,去年5月間,下午開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縣政北路右轉興隆路,靠近行人穿越道時未注意,撞上行人林姓男子,男子當場倒地,右側橈骨骨折。

法官調查指出,當時天氣晴朗、日間自然光線充足、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且陳女本應於轉彎時注意來往行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法加重其刑。同時,法院亦審酌陳女肇事後在場等待,自首並對案情供認不諱,予以減刑。

判決書強調,陳女雖非故意,「其怠忽即此,無形中助長台灣行人地獄之惡名,實無足取」,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最後依違反道交條例,未停讓行人而犯過失傷害罪嫌,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鏡新聞》提醒您:犯罪行為,請勿模仿。

更新時間 2024.01.09 10:44

更多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