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Michael擔任駐唱歌手期間,於1998年7月5日凌晨0時30分,結識一名到餐廳消費跳舞的16歲少女,更邀請她與其友人到旁邊的PUB喝酒,直到5時30分許,男子以「等朋友酒醒一起回家」為由,將酒醉的少女帶至飯店休息。
男子進入房間後,不顧少女反對,趁少女無力反抗時,性侵5次得逞,少女直到早上8時恢復力氣時才離開報警,檢方認定男子犯罪事實明確,於同年9月30日依涉嫌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訴,男子竟趁機逃離台灣,高雄地院於1999年1月15日發布通緝。
由於本案追訴權在2023年10月31日時效消滅,男子迄今未到案,導致法院的審判程序無法開啟,法官只能依法做出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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