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當時,楊男無照駕駛聯結車載運物品,返回桃園途中,在台61線北上122公里處撞上正進行測量的工程車,工程車前的工人在擺放施工三角錐時被撞,造成胸腹部挫傷、右胸肋骨多處骨折、創傷性血胸、外傷性休克等傷勢,送醫後不治。工程車司機則因雙側肋骨多發性骨折、創傷性血胸等傷勢亦不幸身亡。
事後,楊男向警方辯稱,當時行經通霄匝道口時,因為想抽煙而低頭找打火機,未留意前方彎道工程車。然而,尿液檢測卻顯示楊男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呈現陽性反應。對於驗尿結果,楊男辯稱自己是在採尿前96小時內施用毒品,堅稱是在之前吸毒的,否認吸毒與車禍有關聯。
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院未接受楊男的辯詞,依據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楊男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另根據因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法院判決楊男入獄6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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