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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拍板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草案,未來10項輕微違規將不再開放民眾檢舉、也不記點。(資料照,示意圖)

政院拍板 10種「罰鍰1200以下交通微罪」不開放檢舉記點

記者|林婉珺

行政院今(7日)拍板通過交通部提出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預計最高罰鍰新台幣1,200元以下的10種輕微違規,將限縮不予民眾檢舉,包括:

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二、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三、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四、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

五、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六、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七、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八、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

九、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另外,此次修法重點還包括,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點,逕行舉發、含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案件在內,都不予記點;而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違規點數2點,由1年1次為限提高至1年2次;修正第63條之2則是配合修正條文第63條,刪除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規定。交通部強調,本次修法雖限縮部分輕微違規項目不予民眾檢舉,但不會因此降低執法強度,也不會有處罰漏洞。

交通部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自去年6月30日上路後,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明顯改善,但同時也因放寬民眾檢舉項目及增加違規記點項目,導致檢舉停車或臨停等違規記點案件數暴增,且新制規定,1年內遭記12點者,就會被吊扣駕照2個月,駕駛職業工會因而反映嚴重影響工作權,同時也造成警察機關執法量能龐大負擔,為此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更新時間 2024.03.07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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