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院下午說明,本案歷經10次開庭調查、審理後,因認涉案的郭姓少年及林姓少女均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兩名少年行為時已滿14歲,今(21日)裁定移送新北檢偵辦。
去年案件發生後第一時間,郭姓少年被收容、林姓少女則責付,當時警方發現林女在外串證,向法院聲請核發同行書要求林女到案說明卻被拒,引發法院擺爛風波。新北院也對此事特別說明,警方是在去年12月28日依移送前程序聲請核發同行書,惟因《少事法》所定移送前程序是於今年1月1日始施行,聲請於法不合,故未准許,承審法官為免因此影響案件進行,旋於去年12月29日通知警方到院討論,並於今年1月2日核發搜索票。
新北地院表示,本院深知任何作為均不足以撫平被害人家屬哀痛,鑑於少年司法程序中,對被害人保護及權益保障,本院參酌修復式司法精神及適度保障被害人家屬資訊獲知權,調查、審理期間經法官指定少年調查官於程序進行中協助被害人家屬,除告知少年事件處理流程及少事法相關規定外,亦有安排開庭事宜、代為轉達意見及針對家屬對案件及庭訊過程中之疑問適度說明,希能減輕被害人家屬於程序進行中所生之不安焦慮等負面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