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侯女主張百貨公司應提供消費者行走的人行通道平坦而無障礙物,卻出現為臨時櫃拉的延長線,現場沒有警示,還用與地板磁磚顏色相近的白色膠帶固定,害她受傷,訴請賠償醫療、交通、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共計739萬6,958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董事長黃晴雯及黃姓樓層主管應連帶賠償183萬4,037元,另外百貨公司需要再負擔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判賠366萬8,074元。
高等法院二審則指出,黃晴雯雖為百貨公司負責人,但公司有一定的組織架構與分層負責的管理機制,難認對延長電線等設施有直接監督的權責,無須對侯女賠償。判決也指出,侯女沒有注意前方路況,自己也有過失,應負50%責任,因此改判黃姓工作人員與百貨公司連帶賠償約95萬2,855元,加上0.5倍的懲罰性賠償共約190.5萬。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前審在懲罰性賠償金部分認定有誤差,改判47萬6,428元,合計判賠142萬9,283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