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認定,邱和順涉嫌於1987年11月將苗栗縣女保險員柯洪玉蘭殺害分屍,同年12月21日綁架就讀新竹市某國小的10歲男童陸正,向家屬勒索100萬元,陸正遺體至今仍未尋獲。邱和順被認為是陸正案的首腦,他起初向陸正家屬認罪並下跪道歉,但在法庭上又全數翻供,由於法庭上從未有他犯罪的直接證據,他被判死刑定讞曾喊話:「我沒有殺人,法官為何沒有勇氣判我無罪?」
邱和順聲請釋憲主張當年遭警察以灌辣椒水、毆打及辱罵脅迫等方式取供,肉體、精神上遭受劇烈痛苦,而這些警察已被判決有罪定讞,也被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失職,但法院審理他的殺人案時,卻以「鋸箭法」引用以酷刑取得的供詞,判他死刑,違反國際《禁止酷刑公約》、我國《刑事訴訟法》等規定,有重大程序瑕疵。另外,他主張在法院審理期間,竟因「物證遺失」沒有給他與同案被告對質詰問的機會,明顯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訴訟權及《兩公約》「被告有受公平審判權利」規定。
對於邱和順有機會獲再審,陸正82歲的父親陸晉德哀痛抗議,強調邱死刑定讞早該伏法,政府拖延案件是在懲罰被害人家屬、拯救罪犯,「陸正是我一輩子最大傷痛,我承受得了這傷痛,但受不了政府的無能與腐敗」。他還透露第一次見到邱和順質問對方:「為何給了錢,還要殺我小孩?」邱在眾目睽睽之下回應「希望法官判我判重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