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鄭文燦一案,桃園地檢署表示,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訊問後裁定以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桃園地檢署也說明裁定交保的2個理由。
桃園地院指出,就聲請意旨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部分,依被告之供述及聲請書所附相關供述及卷證資料,難認本件被告所收受之500萬元款項,在2017年9月收受後至2018年8月交還廖姓人士之期間,該筆款項有何變更形式之情事,難認此部分有何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情節,此部分認無犯罪嫌疑,羈押之聲請應予駁回。
桃園地院表示,鄭文燦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嫌部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但有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資料,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而與鄭熟識的廖姓人士、重劃會的廖姓人士等4人已裁定羈押禁見,而楊姓地主高齡近90歲,經裁定具保並限制住居及禁止與相關人員聯繫等情,且本案案發時間距今長達7年之久,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認無羈押之必要,並考量楊姓地主具保金額,准以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