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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保護司澄清,性侵害案件都不能報導是誤解。(資料畫面)

幼兒園性侵案不能寫名字?被疑保護加害者 衛福部:兒少法沒禁止報導

記者|郭妤

《鏡週刊》報導指出,台北市某幼兒園出現噁心狼師,園長之子性侵至少20名女童,甚至被搜查出600部犯罪影片,不過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保護兒少隱私、避免二次傷害,媒體「對特定案件中的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其中「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的指涉範圍不明,導致媒體無法公布加害人資訊,對於犯罪情事也只能模糊描寫,有時甚至無法獲得民眾關注,等同變相保護加害人,讓其他人繼續受害。

近年潛藏在托嬰中心、幼兒園及校園的不當犯罪日益增多,外界也興起重新審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聲浪。對此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加害人的資訊並沒有說不能報導,而是在報導兒虐、性侵等4類負面案件時,要注意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包括名字、影像、聲音或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的關係;提及部分兒保案件可能與家內亂倫有關,包括加害人為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監護權人等就不能報導。

另外,法條還提及不得揭露「學校、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但依照過去的經驗處置,幼兒園不屬於學校,未來修法時會考慮把學校、班級等文字拿掉,以免外界誤解。

張秀鴛強調,性侵害案件都不能報導是個誤會,「沒有這回事」,也沒有加害者資訊不能報導的情況,修法部分會傾聽各界的聲音,這段時間大家也給予許多指教,這部分在兒權法修法上也可以有更多依據。

更新時間 2024.07.16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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