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男子於2004年3月間與妻子離婚,取得女兒的監護權,但隔年2月間遭女兒指控性侵,女兒報案後離家,並住進宿舍。法院審理期間,男子辯稱沒有性侵女兒,稱當年前妻想復合,所以常到他的住處睡覺,某天他喝醉酒被長官罵,回家就藉酒消愁,半夜起來發現身邊有人以為是前妻,即對其摟抱、對方也未出聲,他沒有性侵只有對其猥褻,之後他感到不對勁,開了燈才發現是女兒,當下他也大受打擊,女兒也很驚恐。他指稱女兒之後就去住高中宿舍,自此較為疏遠,但有透過兒子供給金錢,也有打電話給女兒,但都沒接。
男子還表示,第一次撤回扶養費聲,是因律師告知女兒有子女要扶養,生活較為困苦,所以才撤回,不是調解程序被控性侵才撤回。不過法院調查,男子過去確實遭檢方依刑法第225條第1項家庭暴力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為乘機性交罪嫌提起公訴;且被害人受創後仍在就醫治療,顯見男子行為對女兒造成身心靈莫大的傷害,縱然經過近19年餘內心仍飽受折磨。
法官認為,男子2022年財產資料顯示,有土地7筆、投資2筆,價值共計近350萬元,對於現有財產是否不能維持生活有疑慮,且違反倫常性侵女兒,導致她未成年就離家,之後在外失魂遊蕩、徬徨無助,出現自暴自棄、放棄自我的念頭及行為,出現創傷後情緒調解及認知障礙等精神問題,未善盡扶養義務,對於女兒請求免除其對父親的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