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蕭男於2022年1月12日死亡,依法其財產由陳女與蕭母共同持有,然而陳女未經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或授權,自同月14日起,拿著蕭男的存摺、印章到銀行臨櫃,以蕭男名義填寫取款憑條,領取830萬元,再持蕭男的金融卡到ATM,擅自輸入金融卡密碼,提領26萬元,並從網路銀行轉帳22萬元、2萬人民幣(約新台幣9萬元)到自己戶頭。
陳女冒用蕭男名義,前後共得手878萬、2萬人民幣,事後遭檢方依偽造私文書等罪起訴,因陳女坦承犯行,由新竹地院簡易庭審理,依涉犯2個偽造私文書罪、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以及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合併判處1年徒刑。
法官審酌陳女犯後坦承犯罪,並與蕭母達成調解,且事後已將犯罪所得半數,即439萬元、1萬人民幣發還給蕭母,也額外賠償30萬元,蕭母同意不再追究責任,因此諭知陳女緩刑3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