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遠航因前董事長崔湧涉掏空陷財務危機,向法院聲請重整獲准,張綱維隱匿自身並無足夠財力籌措或引進即時有效資金執行重整,擔任重整人後涉嫌向法院呈報不實重整計畫,並借高利貸注資而增資取得復航資格,再虛增營收美化財報,2015年至2016年以「轉調樺壹款」名義侵占遠航13.5億元資金,救援自身的樺福集團。
檢方還查出,遠航2015年10月13日帳上已還清所有關係人代墊款,張綱維卻涉嫌將樺福關係人負債轉給遠航承受,2016年由遠航向合庫台北分行核貸22.5億元,用來償還樺福公司等關係人在安泰銀行的欠款20多億元。另外,張綱維鑑於遠航資金嚴重不足,民航局勒令還回31億元應收帳款,竟將成交低迷的「小坪頂房地」、爛尾樓過戶給遠航假裝折抵帳款,導致遠航承受重大財產損害。
檢方認定張綱維涉犯證交法財報不實罪、特別背信罪、公司法、偽造文書、詐欺、業務侵占、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民用航空法罪,起訴求處重刑;北院今判決張綱維合併執行14年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另判他8個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