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出,民國110年間,李振豪等人與柬埔寨共犯組成犯罪組織,利用高薪工作和幫忙清償債務為誘餌,誘騙受害者赴柬埔寨工作,並以每人數十萬元將其賣出。受害者抵達柬埔寨後,護照被犯罪組織收走,被迫從事詐騙工作,且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制,如果不從或業績不佳,就會被毆打、關押,甚至被轉賣。
檢警於民國111年間發起2波查緝行動,救回數十人,總計88人受害,北檢分2波起訴李振豪等人。一審台北地院認為,李振豪等人為獲取高額利益,組成跨國買賣人口組織,侵害被害人自由、身體,危害個人法益及治安,置被害人於惶恐而不顧,惡性重大。因此,依買賣人口、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罪名,依參與程度、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判李振豪18年徒刑,其餘8名被告則被判11年至16年6月徒刑。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部分被告改口認罪,因此撤銷部分原判,李振豪則維持18年徒刑,其餘8名被告改判9年至16年6月不等,此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至於第2波起訴,共涉及30名被害人,李振豪在一、二審均被判18年,最高法院仍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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