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吳女於9月19日16時7分起至17時0分止,待在路易莎咖啡店某門市,不但未消費,且未經店員同意就使用店內插座為手機充電,店員發現後告知吳女須消費才能充電,但吳女經多次勸阻仍執意充電。
警方獲報到場處理時,以現行犯逮捕吳女,吳女否認竊電犯行,辯稱「我上午11點多就進入路易莎作自己的事,沒有消費,我手機沒電,那是公共場所,為什麼不能在那裡充電,我用的是台電的電,不是路易莎的電」等語,警詢後被依竊盜罪嫌移送法辦。
檢方調查時根據店員的指訴、報告單、監視器翻拍照片及密錄器翻拍照片等證據,認定吳女明知店內電費並非由其繳納,仍未經店家同意擅自使用,足認其有竊盜之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聲請簡易判決。
嘉義地院日前審理,法官指出吳女竊取他人電力,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經推算,竊取的電力為0.7度,換算電費金額為4.7元,審酌店員所受的損害輕微,及吳女犯後否認犯行,尚未與對方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依竊取電能罪判處2千元罰金,可易服勞役2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