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指出,麥當勞在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且因違反情節所生影響與應受責難程度嚴重、及受處罰者資力,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第2項、「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9及第4點之規定,開罰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勞動局提醒,事業單位知悉性騷擾情形時,即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不可輕忽;維護職場環境安全是雇主的責任,法規裡所謂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須隔離行為人與被騷擾人,並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服務。
除了內部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的流程處理調查以外,還須向全體員工進行職場性騷擾相關宣導,舉辦定期、不定期的性別平等教育訓練。如果雇主知悉後未立即處理,或因受騷擾的員工已離職、員工未提起正式書面申訴等理由,而沒有較為積極的後續處理,恐已涉及違法,雇主務必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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