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院指出,林姿妙等15人因涉犯非法核發1558地號土地之農地農用證明書以圖利私人、非法延長坐落98地號土地上臨時性建築物之使用期限以圖利他人、非法使1558地號土地之交易繼續維持免徵土地徵值稅以圖利私人,以及林姿妙另犯特殊洗錢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官審酌林姿妙身為民選地方首長,本應謀縣民福祉,恪盡職守,奉公守法,卻未能廉潔自持,反囿於私人情誼,親自或指揮下屬圖私人利益,破壞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而在判決結果出爐後,林姿妙面對媒體堅稱「沒做壞事」、「我沒罪」。
事後林姿妙更透過聲明,指控廉檢用恫嚇、利誘、挑撥證人,進而達到偽造譯文等訊問目的,強調一定會上訴到底。面對林姿妙一審遭判有罪,國民黨表示,遺憾司法未還她公道,擔憂縣長遭停職後,既有縣府政策無法順利推動,將影響宜蘭發展,在判決尚未確定,國民黨將全力支持林姿妙上訴以捍衛清白,望法院明察,以維法制。
林姿妙涉貪案15人判刑結果一覽
一、林姿妙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公務員犯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年6月,洗錢財物新臺幣3,250萬元沒收並追徵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 二、被告林羿伶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
三、被告趙竑勳公務員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
四、被告黃耀智公務員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五、被告黃志良無罪。
六、被告林志揚公務員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5年。
七、被告吳朝琴、康立和、吳東原、盧天龍、龍非池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
八、被告劉石純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
九、被告陳正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
十、被告林錫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8萬元。
十一、被告張桂綾犯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