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指出,原審於民國113年12月26、27、29日就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沈慶京、應曉薇(下稱被告4人)及同案被告進行訊問後,除同案被告彭振聲坦承被訴圖利罪嫌外,被4人均否認本件起訴書所指涉犯罪嫌,且多所辯解;另依本件卷證資料所示,本案多數被告均持否認犯罪之答辯,而為相關辯解。參酌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或證人之供述未盡相符,顯尚存勾串空間。
高院認為,柯文哲於113年5月26日以LINE傳送訊息給彭振聲;沈慶京掌控之威京集團旗下中華工程公司獨立董事即證人葛樹人與柯文哲於113年5月1、8日互傳訊息;柯文哲與沈慶京有如起訴書所載於案發後密集於陶朱隱園、威京集團總部碰面;沈慶京於113年6月23、30日、8月14日分別與應曉薇、陳俊源、吳順民相互通聯;應曉薇於偵查期間刪除與沈慶京及其他同案被告、證人之通話紀錄;柯文哲於112年5月15日以LINE向李文宗傳送訊息;李文宗113年8月11日以LINE訊息指示被告李文娟「我桌上有木可損益表,明早把它碎掉」等等相互勾串、滅證之情。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且被告柯文哲為前臺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沈慶京為威京集團負責人、應曉薇為台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其等與共犯、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顯有事實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間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
另外,本案既有其他共犯尚未到案,前揭共犯或證人亦未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參酌前揭事證,堪認被告4人與各該共犯或證人之勾串空間仍屬存在。原裁定以被告4人雖有滅證及勾串共犯之證人之虞,但本案檢察官偵查完備提起公訴,被告4人於偵查中經原審法院裁定羈押接見,重要證人均於偵查中具結證述,被告等人供述、證人證述是否可採,僅屬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問題,而認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似嫌速斷,其是否妥適尚非無疑。
且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4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並不因被告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僅憑原裁定併命其等於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之誡命,是否確能防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共犯或證人接觸而相互勾串,並使各該被告、共犯、證人之證詞不受污染,殊有疑問,遑論該除外條款之範圍並非具體,原裁定亦未說明具體之執行方法,理由難認完備,自非允當。
綜合以上所述,高院認定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原裁定既有未盡之處,合議庭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對此,北院回覆本院合議庭已獲悉高院發回更裁的決定,目前因為尚未收受卷宗,加上明天還要聯繫庭期等相關事宜,預計最快晚上才會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