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2022年競選新竹市長期間,遭藍營對手林耕仁爆料,在擔任立委時期要助理上繳加班費等做為公積金,卻將其當成個人小金庫使用,經檢方調查偵結起訴後,審理的台北地院認為,高虹安及其助理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等人浮報立院公費助理之酬金及加班費部分罪證明確,高虹安犯罪所得新台幣11萬6514元,4人總計詐領12萬3128元。
高虹安於去年7月26日一審被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判處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其餘3名助理獲判緩刑,陳昱愷則無罪。高虹安隨後被依法停職,新竹市長職務由時任副市長邱臣遠代理。高虹安也在最後一刻壓線上訴,二審去年11月4日首度開庭。
台灣高等法院今(2日)表示,高虹安於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合議庭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因此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條文違憲。
高院也指出,因公費、助理費、加班費等判決雖有200多筆,但高虹安案是第一件有立委因此獲判有罪者,未來影響深遠。高院表示,因為差額型類似案件,多因制度意旨模糊,導致難以預見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造成無必要的紛爭與訟累,唯有從本質、制度面,才能徹底解決。
高院聲請理由如下:
一、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雖有 200 餘筆;然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尚屬首宗,相關法律規範意旨之明確性影響深遠。
二、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法委員,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 6 條之制度
設計、性質是否相同,惟此部分尚有疑義;且本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三、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其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國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的立法院,猶難以確定本法之意旨,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官,自無越俎代庖之餘地。
四、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之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之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之紛爭與訟累。
五、綜上,本院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澈底解決此類問題。因此廣泛蒐集資料,深入研究,耗費時間精力,撰寫 2 萬言書狀,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