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林男於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4日期間,派任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有權責核定部隊內的行政與採購業務,他得知後勤處要購買10台價值7,990元的洗衣機供官兵使用後,要求將其中1台提供給時任副參謀長。
不過時任副參謀長表明無更換洗衣機意願,於是林男先指示駕駛兵將洗衣機移置參辦接待室,2018年1月4日再指示2名駕駛兵將洗衣機搬出,並託運寄送至台南老家,同年月6日運抵後,由其妻子簽收,不久後林男涉侵占情事在部隊傳開,林男為掩飾犯行,自費8,000元購買同機型洗衣機放在營區庫房,之後又偷偷將老家的洗衣機重新運回金門,寄存在不知情的友人工務所,並要求友人開立「存放證明書」。全案經法金門地方檢察署指揮調查處移送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函送後偵查起訴。
林男一審時遭金門地院依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1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林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金門高分院認為原量刑仍屬過重,難認已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因此撤銷改判6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案再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全案定讞。
★《鏡新聞》提醒您:犯罪行為,請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