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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涉圖利等3罪,一審遭判刑12年6月。(資料畫面)

林姿妙因財產來源不明遭停職 提行政救濟聲請停止執行

記者|徐如奕

林姿妙涉貪案,一審於2024年12月31日宣判,林女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處7年、褫奪公權6年;《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2年6月、褫奪公權2年;《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判處3年6月,合併應執行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並沒收3,250萬元。

林姿妙因違反圖利罪以外的《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一審遭判有罪,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停止其縣長職務。不過據悉,林女已針對停職處分,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同時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林姿妙於聲請書指出,1999年《地方制度法》立法時,僅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必須停職,而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是2009年《貪污治罪條例》修法時所新增,其中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度遠低於圖利罪,前者法定刑為5年以下,後者法定刑為5年以上,林女認為法定刑度較重的圖利罪二審判處有期徒刑才停職,法定刑度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其法律效果不應比圖利罪還重。

林姿妙強調,停職處分的適用法規明顯錯誤,合法性顯有疑義,此案處分繼續執行會對申請人及民主政治造成公益損害,有停止執行的急迫必要性,因此申請原處分於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停止執行,維護其權利。

更新時間 2025.01.15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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