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郭男於2023年7月24日7時30分許,在北市某便當店偷走放置於店門前塑膠籃內的高麗菜1顆,便當店鄰居發現後尾隨郭男至附近其他店家,拍照後也通知業者報警處理,檢警將郭男送辦。
士林地院審理時,郭男矢口否認竊盜犯行,辯稱當時高麗菜放置人行道中央,非便當店門口或騎樓內,且用黑色垃圾袋包覆,看起來像廚餘,可能是因逾保存期限、遭昆蟲爬過或掉到地上才被丟棄,並反指業者是故意將高麗菜置於該處引誘他人拿取,藉此請求損害賠償。
經法官勘驗相關證據後,發現郭男所偷的高麗菜外觀完整、色澤正常,且放置在緊鄰便當店鐵捲門前平台的下層塑膠籃內,裡面放有數顆高麗菜,且上層塑膠籃覆蓋寫有「XX 649」字樣的白色紙張,因此法官不採信郭男說詞。
法官另查出郭男曾於2022年7月間因拾取他人置於彩券行桌上、以塑膠盒裝置的數顆小番茄食用遭送辦,雖然當時獲不起訴處分,但之後他仍未知警惕,再徒手竊取高麗菜,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的法治觀念,審酌郭男碩士畢業,從事商業、年收入約240萬元的工作、不願與業者和解賠償等情狀後,依竊盜罪判處他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2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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